对外出租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一、经营性租赁
1.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性出租,分两种情况:
提供设备租赁业务税率为3%;
提供房屋及场地租赁费税率5%。
2.一般纳税人经营性出租,分四种情况:
外租机械设备使用费,按有形动产出租纳税,税率13%
外租机械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按建筑服务开票,税率9%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屋及场地租赁费,出租方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税率为5%。
出租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房屋及场地,税率9%。
二、融资性租赁
参照财税海关(2019)39号财税(2016)36号文: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13%;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试点(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2.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9%;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征收率3%。
TIPS: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开具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针对这一税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